欠款談好分期之後:把口頭承諾寫成一份對方不還就能直接執行的協議

還款協議書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針對一筆已存在的欠款,重新約定還款金額、分期方式與違約效果的書面契約。親友借錢到期還不出來、雙方又不想馬上上法院時,簽一份還款協議書,是把「我會慢慢還」這句話變成白紙黑字的第一步。

 

穿淺紫色襯衫的男子坐在桌前低頭在文件上書寫,身旁穿深藍色工作服的男子手拿紙鈔站著看,後方另有一名穿迷彩上衣的男子,封面大字「還款協議書」

重點摘要(TL;DR):還款協議書通常屬於民法第 736 條的和解契約,雙方簽名就成立,不一定要公證。但它本身不是執行名義,對方不還時仍要先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若想直接強制執行,可依公證法第 13 條作成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另外,債務人簽協議等於承認債務,依民法第 129 條會讓消滅時效中斷並重新起算。

核心洞察

  • 同一份協議書,「私下簽」、「拿去認證」、「作成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三種做法,效力差很多:只有後者能不經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認證只證明簽名是真的。
  • 公證費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金額計算,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再依第 119 條加收二分之一:欠款 30 萬元約 3,000 元;鄉鎮市調解依調解條例第 23 條不收費用。
  • 分期協議最該寫的是「加速條款」:遲延一期即視為全部到期,否則對方每期晚付,你只能一期一期追。
  • 約定利率超過年息 16% 的部分依民法第 205 條無效,違約金過高法院也可以依第 252 條酌減,不要用高額違約金變相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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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協議書是什麼?和借據、本票、清償證明差在哪

很多人以為這種協議就是「第二張借據」,其實兩者處理的時間點不同。借據是借錢當下證明「有借款這件事」;分期協議則是到期後,雙方針對已經存在的欠款,重新確認總額並約定新的還款方式。

 

在法律上,這類協議多半屬於民法第 736 條的和解契約: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依民法第 737 條,和解會讓雙方拋棄的權利消滅,並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白話說,簽了之後,雙方原則上就照協議書的金額與期數走。

 

若協議書把舊債的金額結算後,約定改用分期方式返還,也可能構成民法第 474 條第 2 項的「準消費借貸」,也就是把原本的給付義務轉成一筆新的借貸。不論是哪一種定性,雙方簽名作成時就成立,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

文件什麼時候簽主要用途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借據借錢當下證明借款事實、金額與還款期不能,要先取得判決或支付命令
本票借錢當下或分期時作擔保依票據法第 123 條可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確定後可以
還款協議書(私下簽)到期還不出、雙方談好分期時確認欠款總額、分期表、違約效果,並構成承認中斷時效不能,對方違約仍要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簽協議時一起到公證人處作成依公證法第 13 條,金錢給付可依證書執行可以,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
鄉鎮市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後依調解條例第 27 條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以
清償證明最後一期付清時依民法第 324 條請求受領證書,證明債務已清不適用(債務已消滅)

資料整理:民法第 324、474、736、737 條;票據法第 123 條;公證法第 13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擷取日 2026-11-04)。

 

簡單記:借錢時寫借據,分期談好時簽還款協議書,最後一期付清時拿清償證明,三份文件各管一段。

 

 

什麼時候需要簽還款協議書?3 種常見情境

這類協議適用於私人之間的金錢債務,例如親友借款、合夥結算、代墊款、民間借款。銀行信用卡或信貸的協商,則是走銀行的前置協商或債務協商程序,不在本文範圍。

 

情境一:借款到期,對方承認但一次還不出來

這是最常見的狀況。與其每個月傳訊息催,不如把金額與期數寫下來。對債權人來說,對方簽名就是承認債務的書面證據;對債務人來說,分期表讓還款壓力可預期。

 

情境二:寄過存證信函後,對方回頭談分期

如果你已經先寄出存證信函催告還款,對方回應願意分期,這時就該把談好的條件落成協議,並把存證信函提到的金額一起對帳。

 

情境三:已經進入法院,雙方想和解

案件若已進入小額訴訟或欠錢被告的訴訟程序,建議直接在法院調解或和解,讓分期內容寫進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比私下另簽一份協議更有保障。

 

 

還款協議書必備 10 項條款

一份能用的協議,重點不是格式漂亮,而是把日後會吵的點先寫清楚。以下 10 項建議逐條檢查:

  1. 雙方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
  2. 債務來源:寫明原借款日期、原借據或轉帳紀錄,讓協議書和舊債連得起來。
  3. 欠款總額確認:截至簽約日的本金餘額與已到期利息,由債務人明確表示承認。
  4. 分期表:每期金額、付款日、期數、收款帳戶。
  5. 利息:不計息或約定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 16%。
  6. 抵充順序:每期付款先抵費用、再抵利息、最後抵本金。
  7. 加速條款:遲延一期或逾幾日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8. 違約金:金額要合理,不要變相成為高利。
  9. 擔保:保證人簽名、開立本票,或約定作成公證書。
  10. 其他:提前清償免違約金、清償完畢後返還借據與本票、管轄法院、簽約日期與份數。

其中第 3、4、7 項最容易漏。尤其加速條款,若沒有寫,對方晚付一期,你原則上只能請求那一期;寫了,就能一次請求全部未清償餘額。這也是民法第 318 條第 2 項對法院許可分期時的同樣設計:一期遲延,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一名捲髮女子雙手拿著填好的表格逐行細看,木桌對面穿白襯衫的人雙手交握,面前放著紅色資料夾與文件

 

 

還款協議書範本(可直接複製修改)

下面是一份私人欠款分期用的還款協議書範本,括號內請依實際狀況填寫。金額較大或有擔保時,建議簽之前先請律師或法律扶助窗口看過。

還款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債權人(甲方)____(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債務人(乙方)____(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雙方就乙方積欠甲方之借款,同意訂立本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欠款確認)乙方確認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向甲方借款,截至本協議簽訂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____元整(NT$____),利息新臺幣____元整,合計新臺幣____元整。

第二條(分期清償)乙方同意自民國__年__月起,於每月__日前匯款新臺幣____元至甲方指定帳戶(銀行____,帳號____),共__期,至全部清償為止。

第三條(利息與抵充)本協議約定年利率__%(不計息者填 0)。乙方每期給付,依序抵充費用、利息、本金。

第四條(加速條款)乙方任一期給付遲延逾__日,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請求乙方一次清償全部未清償餘額。

第五條(違約金)乙方依前條視為全部到期時,另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____元。

第六條(提前清償)乙方得隨時提前清償全部或一部,甲方不得收取任何違約金或手續費。

第七條(清償完畢)乙方全部清償後,甲方應出具清償證明,並返還原借據及本票正本。

第八條(擔保,選填)乙方同意由____擔任連帶保證人,或開立同額本票交甲方收執。

第九條(公證,選填)雙方同意就本協議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乙方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第十條(管轄)因本協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立協議書人(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見證人簽章____,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範本的分期金額與年利率怎麼填,可以參考下表的寫法:

項目寫法範例依據或理由
欠款總額本金新臺幣 300,000 元整,雙方確認截至簽約日無其他欠款先對帳,避免日後爭執金額
分期方式自 115 年 12 月起,每月 10 日前匯款 25,000 元,共 12 期每期金額、日期、帳戶都要寫
利息不計息,或年利率 5%約定利率超過年息 16% 部分無效(民法第 205 條)
抵充順序每期付款先抵費用,次充利息,最後充本金民法第 323 條法定順序
加速條款任一期遲延逾 10 日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否則只能逐期請求
違約金未清償餘額一定比例,金額合理過高法院可酌減(民法第 252 條)

資料整理:民法第 205、252、323 條(擷取日 2026-11-04)。

 

 

分期與利息怎麼算?16% 上限、抵充順序與試算

私人分期最常吵的是「我這期付的錢到底扣到哪裡」。依民法第 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所以對方少付時,你算本金要從利息先扣起。

 

利率方面,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無效;民法第 206 條也禁止債權人用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例如先扣掉一筆「手續費」再寫成本金。沒有約定利率而對方遲延時,可依民法第 233 條請求依第 203 條週年 5% 的法定遲延利息。

情境計算結果
本金 30 萬元、年利率 6%,第 1 期應付利息300,000 × 6% ÷ 121,500 元
債務人第 1 期只付 10,000 元先抵利息 1,500 元,餘額抵本金本金剩 291,500 元
約定年利率 20%超過 16% 的 4% 部分無效只能請求年利率 16%
未約定利率,但對方遲延民法第 203、233 條法定利率可請求年息 5% 遲延利息

資料整理:民法第 203、205、206、233、323 條;試算由本站依條文推導(擷取日 2026-11-04)。

 

月息怎麼換算成年利率,可以參考月息換算年利率教學。若協議書上的利息、違約金加總起來遠高於原本,就要小心觸碰高利貸的紅線。

 

 

還款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和解、時效與「承認」的作用

有。協議書在雙方簽名時就成立生效,法院審理時會把它當成雙方約定與債務承認的重要證據。對債權人來說,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好處:時效重新起算。

 

依民法第 125 條,一般借款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利息依第 126 條是 5 年。債務人在協議書上確認欠款,屬於第 129 條的「承認」,時效因此中斷,並依第 137 條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如果借款已經放很久,時效其實已經完成,依民法第 144 條,債務人本來可以拒絕給付;但債務人之後若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就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已付的錢。所以債務人在簽之前,也要先弄清楚自己欠的是哪幾筆、時間多久。

 

要注意的是,協議書的效力是「民事契約效力」,不是「執行力」。對方簽了不還,債權人仍要先取得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判決這類執行名義,才能請法院扣薪、扣存款。下一節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想讓對方不還就能直接強制執行?公證、調解與法院和解比較

這一段是多數範本沒寫到的關鍵。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限於確定判決、法院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執行名義;私下簽的協議書不在其中。想讓協議書「長出牙齒」,有三條路:

做法法源費用(以欠款 30 萬元為例)對方不還時適合誰
私下簽還款協議書民法第 736、737 條0 元要先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確定後才能執行雙方信任度高、金額小
協議書拿去認證公證法第 2、120 條公證費減半:1,000 元仍要先起訴,認證只證明簽名真正只想強化證據力
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109、119 條2,000 元+加收二分之一=3,000 元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金額較大、想省去訴訟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26、27 條免費(勘驗費除外)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直接執行雙方住同一區、想零成本
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民事訴訟法第 77-20、380、416 條調解聲請費 1,000 元(未滿 10 萬元免徵)調解或和解筆錄可直接執行已經進入法院程序

資料整理:公證法第 2、13、109、119、120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26、27 條;民事訴訟法第 77-19、77-20、380、416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擷取日 2026-11-04)。

 

路線一: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法第 13 條規定,以給付金錢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法律行為,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公證費依第 109 條按金額計算:20 萬元以下 1,000 元、逾 20 萬至 50 萬元 2,000 元、逾 50 萬至 100 萬元 3,000 元;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 119 條再加收二分之一。

 

舉例來說,欠款 30 萬元,公證費 2,000 元加收 1,000 元,合計 3,000 元;欠款 80 萬元則是 3,000 元加收 1,500 元,合計 4,500 元。夜間或例假日請公證人辦理,依第 122 條還要再加收。依第 73 條,請求人要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由代理人辦理者,依第 76 條須提出授權書。

 

只做「認證」不等於公證:依第 120 條,認證費是公證費減半,但認證只證明文書簽名真正,沒有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對方不還仍要起訴。

 

路線二: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再經法院核定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債權債務清償屬可調解的民事事件;依第 23 條,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管轄依第 13 條,雙方住同一鄉鎮市區就由當地調解委員會處理,不同區則原則上由對方住所地的調解委員會處理。

 

調解成立後,依第 26 條,公所應在 10 日內把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依第 27 條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分期沒付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以新北市中和區為例,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須知寫明,提出聲請後會在 15 日內通知當事人到場調解。

 

路線三:在法院調解或和解

案件已在法院時,把分期條件寫進調解或和解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財產權事件聲請法院調解,依第 77-20 條標的未滿 10 萬元免徵聲請費,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徵收 1,000 元。

穿深色西裝的人拿筆在白色桌上的文件上書寫,旁邊穿粉紅色襯衫的長者伸手指著紙張說明,桌上放著平板電腦與藍色原子筆

 

 

簽還款協議書的 6 個步驟

  1. 雙方對帳:把借據、轉帳紀錄、已還款紀錄攤開,算出截至簽約日的欠款總額。
  2. 談定分期表與利息:每期金額要是債務人真的付得出來的數字,利率不超過年息 16%。
  3. 寫入加速條款、違約金與擔保:必要時加上保證人或本票。
  4. 雙方親簽並各執一份:寫上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日期,請見證人一起簽。
  5. 選擇是否公證或調解:金額較大、對方曾經失信時,建議走公證或調解,讓協議有執行力。
  6. 按期付款並保留證明:一律轉帳並在備註寫第幾期,最後一期付清後請對方出具清償證明。

簽約前若對借款合約條款沒把握,可以對照借款合約注意事項逐項檢查。

 

 

簽分期協議的 5 個風險與注意事項

  • 違約金訂太高: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第 250 條也規定違約金原則上視為損害賠償總額,不能想罰多少就罰多少。
  • 變相重利:依刑法第 344 條,乘他人急迫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且重利包括手續費、違約金等費用。
  • 代簽或沒有本人簽名:家人代簽、只有 LINE 訊息同意,日後對方可能否認;一定要本人親簽,公證時公證人也會核對身分。
  • 只談不簽:口頭答應分期,事後對方否認談過,債權人很難證明;債務人也可能被說「沒答應過分期」而被一次催討。
  • 把別人的債也簽進去:配偶或子女不一定要替家人還錢,簽名前先確認自己是不是債務人,可參考配偶欠債要不要幫還。

 

 

對方簽了協議還是不還,下一步怎麼走

先看你手上的協議是哪一種,再決定路線:

  • 有公證書或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依加速條款主張全部到期,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有本票:依票據法第 123 條聲請本票裁定,但要注意本票對發票人的時效依第 22 條只有 3 年。
  • 只有私下簽的協議書:先寄存證信函催告,再依金額選擇支付命令或小額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取得執行名義後,不知道對方的薪水、存款在哪裡,可以參考債務人財產查詢;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脫產,可以先評估假扣押。執行後查無財產,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再找機會執行。

 

如果你是還款的一方,與其拖到被強制執行,不如在協議書裡把每期金額訂在自己付得出的範圍,並保留每一筆轉帳紀錄。遇到對方用恐嚇、騷擾的方式催討,可以參考債務催收應對方式保護自己。

 

 

常見問題 FAQ

 

還款協議書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不用。這類協議通常屬於民法第 736 條的和解契約,雙方簽名作成時就成立生效。公證的作用是讓協議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依公證法第 13 條作成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對方不還時不必先起訴。

 

還款協議書公證要多少錢?

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欠款金額計算,20 萬元以下 1,000 元、逾 20 萬至 50 萬元 2,000 元、逾 50 萬至 100 萬元 3,000 元;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 119 條再加收二分之一。例如欠款 30 萬元,合計約 3,000 元。

 

還款協議書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私下簽的不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私人協議不是執行名義,對方違約仍要先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只有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或在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簽了還款協議書,借款時效會重新算嗎?

會。債務人在協議書上確認欠款,屬於民法第 129 條的承認,消滅時效因此中斷,並依第 137 條重行起算。一般借款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利息是 5 年。

 

還款協議書的利息可以怎麼約定?

可以不計息,也可以約定利率,但依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無效。沒有約定利率而對方遲延付款時,可依民法第 233 條請求週年 5% 的法定遲延利息。

 

對方只付了一部分,錢要先扣本金還是利息?

依民法第 323 條,清償人提出的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最後才抵本金。例如本金 30 萬元、年利率 6%,第一期利息 1,500 元,對方只付 1 萬元時,先扣利息 1,500 元,剩下 8,500 元才抵本金。

 

分期還款協議書的違約金可以訂多高?

法律沒有固定上限,但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違約金若是變相收取高利,還可能觸及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建議訂在合理範圍,並搭配加速條款使用。

 

去鄉鎮市公所調解還款要錢嗎?

不用。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 條,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調解成立後,公所會在 10 日內把調解書送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分期不付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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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Liu 的頭像

作者:Jessica Liu

697 來就吉借錢網特約作家、資深金融服務評論專家,擁有多年研究台灣及國際金融市場的經驗,現為 Facebook 數位創作者,長期關注金融資訊、貨幣政策、貸款趨勢、借款風險防範與理財策略,迄今累積撰寫超過上千篇金融服務專業文章,內容涵蓋銀行貸款、民間借款、信用卡理財、金融詐騙防護等領域。以深入淺出的分析風格,協助讀者在複雜的金融環境中做出更安心、更有利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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