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是什麼?哪些借錢糾紛可以用
小額訴訟(法條用語為「小額程序」)是民事訴訟中最簡便的一種審理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凡是「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的訴訟,都適用小額程序。司法院在常見問答「什麼是小額訴訟」中舉的例子包括請求返還借款、票款、各類賠償、租金與工資,私人借貸要不回來正是最典型的情形。
和一般訴訟相比,小額程序有幾個設計讓一般人也能自己處理:
- 可以使用司法院定好格式的表格化訴狀,用勾選與填空完成起訴(第 436 條之 10)。
- 可以在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但對方提出異議時就改回一般上班時間(第 436 條之 11)。
- 調查證據所需時間或費用和請求金額顯不相當時,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第 436 條之 14)。
- 判決書可以只記載主文,必要時才加記理由要領,判決速度通常比一般訴訟快(第 436 條之 18)。
以下這幾種常見的借錢糾紛,都可以考慮用小額訴訟處理:
- 借朋友 3 萬元週轉,有 LINE 對話與轉帳紀錄,但沒有寫借據。
- 同事借 8 萬元並簽了借據,約定的還款日已經過了,對方一直拖延。
- 親戚分期還款還到一半就不再還,剩下的本金與利息在 10 萬元以內。
- 對方開了本票但金額不大,你想直接取得判決,一次確認本金與利息。

小額、簡易、通常程序與支付命令差在哪?先選對路線
要追討借款,法院有幾條路可以走,金額與對方的態度決定哪一條最省事。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財產權訴訟在 50 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超過 50 萬元走通常程序。10 萬元以下則落在小額程序。另外,如果你確定對方不會爭執,也可以考慮聲請支付命令;手上有本票的話,則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 比較項目 | 小額程序 | 簡易程序 | 支付命令 | 本票裁定 |
| 適用金額 | 10 萬元以下(合意可到 50 萬元) | 50 萬元以下 | 不限金額 | 不限金額(須持有本票) |
| 第一審費用 | 1,500 元(10 萬元以下) | 1,500 元起,逾 1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30 元 | 500 元 | 依非訟事件法計算 |
| 要不要開庭 | 要,先調解再辯論 | 要 | 不用,書面審查 | 不用,書面審查 |
| 對方可以怎麼擋 | 上訴,但只能主張違背法令 | 上訴,可提出新事實 | 收到後 20 日內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 | 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 對方提出異議或上訴後 | 第二審以合議審理,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 可上訴到第二審 |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回到訴訟程序 | 進入確認之訴 |
| 最適合的情況 | 金額小、證據簡單、想一次解決 | 10 萬到 50 萬元的借款 | 對方大概不會爭執 | 對方簽了本票 |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第 427 條、第 516 條、第 519 條、第 436 條之 24、第 436 條之 30、司法院裁判費核算對照表(擷取日 2026-10-30)。
支付命令看起來最便宜,但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收到後 20 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在異議範圍內失效,第 519 條規定這時你的聲請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最後還是要開庭。所以對方明顯會爭執金額或否認借款時,直接提起小額訴訟反而比較快。如果對方只是拖延、不太可能出面爭執,支付命令確定後依第 521 條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小額訴訟的適用條件與金額限制
能不能走小額程序,關鍵是「請求的內容」與「請求的金額」。金錢借貸屬於請求給付金錢,只要金額符合條件就可以適用。實際判斷時要注意下面幾點:
金額怎麼算:本金以外的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標的金額以起訴時請求的金額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附帶請求起訴後的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進訴訟標的金額;但起訴前已經發生、你一併請求的利息,要加進請求金額,判斷是否超過 10 萬元時別漏算。實務上常見的寫法是「請求被告給付 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沒有約定利率時,依民法第 203 條,法定週年利率為 5%;依民法第 233 條,對方遲延還錢,你可以請求遲延利息,約定利率較高的從約定。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要雙方書面合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4 項,請求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案件,雙方可以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但合意必須有書面證明。實務上對方很少願意配合,所以 10 萬元以上的借款多半還是走簡易程序。相反地,法院認為案件不適合小額程序時,也可以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不能為了湊進 10 萬元而拆開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明定,當事人不得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一部請求。例如借出 15 萬元,不能先告 10 萬元走小額程序、再另外告 5 萬元。唯一的例外是你已經向法院表明「其餘的部分不再另外起訴請求」,也就是自願放棄超過的部分。如果你評估剩下的金額不值得再花時間,這也是一種務實選擇。
對方是公司或商人時的管轄特別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小額事件一造是法人或商人,且在預先擬好的定型化契約中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法院時,這些約定不適用,以保護另一方不必跑到遠地法院。這條規定主要保護消費者;個人之間的私人借貸通常依第 1 條,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起訴前要準備什麼?借款證據與對方資料清單
法官是中立的,司法院也在常見問答中提醒:原告必須證明自己有請求的權利,單方面的說法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證據,就無法勝訴。依民法第 474 條,消費借貸要成立,必須有「交付金錢」與「約定返還」兩件事,所以證據也要從這兩方面準備。
| 證據類型 | 證明什麼 | 證明力與注意事項 |
| 匯款單、網銀轉帳紀錄 | 你確實把錢交給對方 | 最客觀,但只能證明有給錢,對方可能主張是贈與或還款 |
| 借據、本票 | 雙方約定要返還 | 有簽名的借據證明力強;本票另可聲請本票裁定 |
| LINE、簡訊、Email 對話 | 對方承認借款、承諾還錢 | 要截圖完整對話與對方帳號資訊,最好保留手機原始檔 |
| 錄音 | 對方口頭承認欠款 | 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一般可作為證據,建議附上逐字稿 |
| 存證信函與回覆 | 你已經催討、對方的回應 | 同時有中斷時效的請求效果,但要在 6 個月內起訴 |
| 證人 | 借錢或還錢當時的情況 | 證人必須親眼見聞,開庭時要能到場 |
資料整理:民法第 474 條、第 130 條、司法院常見問答(擷取日 2026-10-30)。
除了證據,還要準備對方的基本資料:
- 對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
- 對方的住居所。地址錯誤會讓開庭通知送達不到,預期對方收不到通知時,可以向戶政機關申請對方最近的戶籍謄本,司法院也建議起訴時備妥。
- 如果對方是公司或行號,要準備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與主事務所地址。
沒有寫借據的人也不用放棄,可以參考手寫借據的效力說明,把轉帳紀錄和對話紀錄整理成時間軸,讓法官一眼看懂借款經過。下次借錢給別人前,也建議先看借款合約注意事項,把證據一次留好。
小額訴訟流程:從遞狀、調解到判決的六個步驟
整個流程可以拆成以下六步,順序和實務操作一致:
- 確認金額與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簡易庭起訴;雙方有約定債務履行地時,依第 12 條也可以向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 填寫表格化訴狀:到司法院網站下載「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有 odt 與 pdf 格式),或到各法院聯合服務處索取。訴狀格式依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訂定。
- 遞狀並繳費:親自或郵寄遞狀,預繳裁判費 1,500 元,並附上證據影本與被告人數的繕本。
- 調解程序:借款屬於財產權爭議,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屬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直接起訴時,依第 424 條會視為調解聲請。親屬之間的財產爭議也屬同條第 10 款。
- 言詞辯論:調解不成立,法官通常會儘量接著開庭調查證據並辯論。依第 436 條之 12,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期日,法院可以依到場一方聲請,命即為訴訟辯論,並由到場一方辯論而判決。
- 宣判與取得判決:法官可以當庭或定期宣判。被告敗訴時,依第 436 條之 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依第 436 條之 19,判決時也會確定訴訟費用額。

起訴狀怎麼寫:三個欄位最重要
表格化訴狀大部分是勾選題,真正需要用心填寫的是三個欄位:
- 訴之聲明:寫清楚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與利率,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8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原因事實:勾選「借款」,寫明借款日期、金額、交付方式(現金或轉帳)、約定還款日,以及催討經過。依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小額程序依第 436 條之 23 準用),起訴時可以只表明請求的原因事實。
- 證據:逐項列出證物編號,例如「原證 1:轉帳紀錄;原證 2:LINE 對話截圖」,開庭時帶正本到場。
不會寫可以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聯合服務處詢問,也可以向各大學法律服務社求助。這些都是免費資源。
從遞狀到判決大概多久
法律沒有規定小額訴訟必須在多少天內判決,實際時間依各法院案件量與送達情形而定。可以確定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429 條,就審期間至少要有 5 日(急迫情形除外),而且司法院說明,雙方同意時可以一起到簡易庭的日間、夜間或假日庭期,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證據充分時法官可以立即判決,一次解決。各法院簡易庭的開庭時間可以向聯合服務處洽詢。
小額訴訟費用:裁判費、執行費與哪些錢可以要回來
很多人擔心打官司很花錢,但小額訴訟的費用其實很低。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10 萬元以下部分原定裁判費 1,000 元,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加徵十分之五,所以第一審是 1,500 元。司法院公告的裁判費核算對照表也列明:10 萬元以下第一審 1,500 元、第二審 2,250 元。
| 費用項目 | 金額 | 依據 | 可不可以向對方要回 |
| 第一審裁判費(10 萬元以下) | 1,500 元 | 民訴第 77 條之 13+提高徵收標準第 2 條 | 判決命被告負擔時可以 |
| 第一審裁判費(合意小額,例如 50 萬元) | 6,700 元(1,500+40 萬×每萬元 130 元) | 同上 | 判決命被告負擔時可以 |
|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 萬元以下) | 2,250 元 | 民訴第 77 條之 16+提高徵收標準第 3 條 | 由敗訴方負擔 |
| 法院調解聲請費(未滿 10 萬元) | 免徵 | 民訴第 77 條之 20 | 不適用 |
| 支付命令聲請費 | 500 元 | 民訴第 77 條之 19 | 列入督促程序費用 |
| 強制執行費 | 執行金額的 0.8%(未滿 5,000 元免徵) |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提高徵收標準第 6 條 | 屬執行費用,可由執行所得優先受償 |
| 戶籍謄本、郵資、交通費 | 依實際支出 | 各機關規費 | 交通與時間成本通常要自己吸收 |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6、第 77 條之 19、第 77 條之 20、第 84 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3、6 條、司法院裁判費核算對照表(擷取日 2026-10-30)。
執行費的算法是: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每百元收七角,提高徵收標準第 6 條再加徵七分之一,合計約為執行金額的 0.8%。以 8 萬元為例,執行費約 64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所以如果你勝訴,判決會寫明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你可以連同借款一起向對方請求。另外,司法院常見問答說明,判決前雙方在法庭上和解,依第 84 條可以在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調解成立時,預繳的裁判費可以全數退還。和自己找律師相比,這類案件的總成本通常只有數千元以內,這也是不必請律師的原因之一。
判決後怎麼拿回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水、扣存款
拿到勝訴判決,不代表錢會自動入帳。對方仍然不還,就要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確定判決與假執行的裁判都是執行名義;依第 6 條,聲請時要提出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用假執行判決聲請則提出裁判正本即可。
常見的執行標的與限制如下:
- 薪資: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對於自然人提供勞務的繼續性報酬,扣押命令的範圍不得超過每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而且效力及於扣押後增加的給付,不必每個月重新聲請。
- 存款與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依第 115 條,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對方提領,再命銀行支付或移轉給債權人。
- 不得執行的財產:依第 122 條,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強制執行;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以最近一年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計算。
如果查不到對方任何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載明日後發現財產時可以再聲請執行。擔心對方在打官司期間把財產移走,則可以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另外聲請假扣押,先凍結對方財產。
風險與注意事項:小額訴訟最容易踩的五個坑
- 上訴空間很小,證據要在第一審一次給足: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上訴,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依第 436 條之 28,第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依第 436 條之 30,第二審判決不得再上訴。換句話說,第一審漏掉的證據幾乎沒有補救機會。
- 上訴狀要寫出具體違背的法令:依第 436 條之 25,上訴狀要表明原判決違背的法令與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以認定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只寫「我不服」是不夠的。
- 地址錯誤會拖延整個程序:開庭通知送達不到,程序就無法進行。起訴前先確認對方最新戶籍地址,可以省下大量時間。
- 時效不要拖:依民法第 125 條,一般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是 15 年;依第 126 條,利息的各期請求權是 5 年。依第 129 條,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都可以中斷時效;但只用存證信函請求,依第 130 條6 個月內沒有起訴就視為不中斷。
- 分期給付判決要留意加給金額:依第 436 條之 22,法院依被告意願判決分期或緩期清償時,可以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的金額,但不得超過原給付金額的三分之一。可以在辯論時主動提出,保障自己。
還有一點常被忽略:追討借款必須走合法管道,不可以用恐嚇、騷擾或公開對方個資的方式討債,否則可能反過來觸法。如果你是被追討的一方,請參考欠錢被告怎麼辦與債務催收應對攻略,了解自己的權利。
借出去之前就要想好:降低打官司機率的三個做法
法院程序能幫你拿回錢,但最好的情況是根本不必走到這一步。借錢給別人之前,可以先做好下面三件事:
- 一律用轉帳交付,並請對方簽借據,寫清楚金額、還款日與利率。約定利率要注意法律上限,相關換算可以參考月息換算年利率的說明,避免被認定為高利貸。
- 金額較大時,可以請對方另外簽發本票,必要時多一條本票裁定的快速路線;也可以找保證人分散風險。
- 對方開始拖延時,用文字訊息確認欠款金額與還款計畫,保留對方承認欠款的紀錄。這些紀錄同時具有中斷時效與作為證據的效果。
如果你自己是需要周轉的一方,與其向親友借錢傷感情,也可以先比較合法私人小額借款等管道的條件與成本,再做決定。
常見問題 FAQ
小額訴訟的金額上限是多少?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案件,雙方以書面合意後也可以適用小額程序。
打小額訴訟要繳多少錢?
10 萬元以下的第一審裁判費是 1,500 元,是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原定 1,000 元,再依臺灣高等法院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十分之五。上訴第二審是 2,250 元。勝訴時判決會寫明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可以一併向對方請求。
小額訴訟需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需要。小額程序可以使用司法院公布的表格化訴狀,勾選原因事實並列出證據即可起訴,也可以向法院聯合服務處或訴訟輔導科詢問填寫方式。金額小、證據單純的借款糾紛,多數人都是自己處理。
沒有借據可以打小額訴訟嗎?
可以。消費借貸要證明有交付金錢與約定返還,沒有借據時,可以用轉帳紀錄證明交付,再用 LINE 對話、簡訊或錄音中對方承認借款、承諾還錢的內容證明返還約定。只有轉帳紀錄而沒有返還約定,對方可能主張是贈與。
對方不出庭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2,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期日,法院可以依到場一方聲請命即為辯論,並由到場一方辯論而判決。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時,依第 433 條之 3,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判決。
小額訴訟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
可以,但限制很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上訴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狀要寫出具體違背的法令;第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第二審判決也不得再上訴。所以證據要在第一審一次準備齊全。
贏了官司對方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持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或假執行判決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約為執行金額的 0.8%。可以扣押對方薪資,每期最多三分之一,也可以扣押存款。查不到財產時,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可以再聲請執行。
小額訴訟和支付命令哪個比較好?
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不用開庭,但債務人收到後 20 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就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還是要回到訴訟程序。對方大概不會爭執時適合先聲請支付命令;對方明顯會否認借款或爭執金額時,直接提起小額訴訟通常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