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查詢是什麼?先確認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
債務人財產查詢,指的是債權人為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法向國稅局或透過執行法院,取得欠債人名下財產與收入來源的資料。它不是一般人想查就能查的服務,關鍵在於你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強制執行要依確定終局判決、假扣押或假執行裁判、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可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執行名義為之。
國稅局受理查調時接受哪些文件,國稅局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申請書與中區國稅局作業要點列得很清楚,以下整理借款糾紛最常見的幾種:
| 執行名義 | 通常怎麼取得 | 要帶的文件 |
| 確定判決 | 打官司勝訴,例如小額訴訟或一般民事訴訟 | 民事判決與確定證明書正本、影本 |
| 支付命令 | 向法院聲請,對方收到後 20 日內未異議而確定 | 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正本、影本 |
| 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 | 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 民事裁定正本、影本 |
| 債權憑證 | 先前執行查無財產,由法院發給 | 債權憑證正本、影本 |
| 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 在法院成立和解或調解;鄉鎮市調解書須經法院核定 | 筆錄或經核定的調解書正本、影本 |
| 假扣押裁定 | 擔心脫產時先聲請假扣押 | 裁定正本、影本;收受裁定逾 30 日不得聲請執行,國稅局也無法提供查調 |
資料整理:財政部國稅局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申請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作業要點、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擷取日 2026-11-03)。
如果你還只有借據、轉帳紀錄或存證信函,代表還沒走到這一步。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催告還款,再依金額選擇支付命令或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回來查財產。
第一站:向國稅局查調財產與所得資料
做債務人財產查詢,國稅局是債權人自己就能申請、成本也低的第一站。依中區國稅局作業要點,申請人資格是債權人(含債權人的繼承人),可以向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提供的資料有兩種:
- 財產資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建檔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依財政資訊中心公開的財產類別代碼檔,財產別分為土地、田賦、房屋、車輛。
- 所得資料:財政資訊中心建檔的「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所得年度為單位查調。
要準備哪些文件
- 申請書:寫明債務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勾選要查財產、所得,以及所得的年度。
- 身分證明:個人債權人帶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公司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執行名義證明文件的正本與影本,例如判決與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 委託他人代辦時,加附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以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與影本。
債務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一定要寫對。依申請書注意事項,因編號錯誤查到別人的資料,已繳的服務費不予退還,重新申請還要再付一次。
費用怎麼算
依財政部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 3 條與第 4 條,財產資料每查調一位債務人收 250 元;所得資料每查調一位債務人收 250 元,查兩個以上年度要按年度分別收費。而且不論有沒有查到資料,已繳的服務費都不退。
| 查調內容 | 計算方式 | 費用 |
| 一位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 250 元 × 1 | 250 元 |
| 一位債務人的財產+最近一個年度所得 | 250 元 × 2 | 500 元 |
| 一位債務人的財產+兩個年度所得 | 250 元 × 3 | 750 元 |
| 兩位債務人(例如借款人與保證人)的財產+一個年度所得 | 250 元 × 4 | 1,000 元 |
資料整理: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 3、4 條、申請書注意事項第 2 點(擷取日 2026-11-03)。
依作業要點,能即時查調的資料會當場提供;無法即時提供的,查調後以掛號寄送。查調件數在 100 件以上的,也可以造冊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
拿到資料後的使用限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3 項,債權人取得的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洩漏時準用第 43 條第 3 項,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3 項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所以清單只能用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要拿去貼在網路上、傳給對方親友施壓。

看懂清單:從所得資料反推薪水、存款與股票在哪裡
債務人財產查詢做到一半,很多人拿到財產清單發現「名下沒有房子、沒有車」就放棄了,其實所得清單才是找錢的關鍵。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執行時,法院會發扣押命令,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換句話說,誰在付錢給債務人,誰就是你可以請法院扣押的對象:
| 清單上看到的項目 | 代表什麼 | 可以聲請執行的方向 |
| 薪資所得與扣繳單位 | 債務人在哪裡上班 | 對雇主的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每期最多扣三分之一 |
| 利息所得與給付單位 | 在哪家銀行或郵局有存款 | 對該金融機構的存款債權發扣押命令 |
| 股利所得與給付公司 | 持有哪家公司的股票 | 扣押股票或股利,再依程序變價 |
| 租賃所得與承租人 | 有房子出租在收租金 | 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發扣押命令 |
| 財產清單的土地、房屋 | 有登記的不動產 | 查封、拍賣,先看謄本評估剩餘價值 |
| 財產清單的車輛 | 名下登記的汽機車 | 查封、拍賣,注意是否已有動產擔保設定 |
資料整理: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15 條之 1、財政資訊中心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類別代碼檔、申請書注意事項第 6 點(擷取日 2026-11-03)。
要特別留意兩件事。第一,申請書注意事項第 6 點明載,稅捐機關提供的資料有時間落後問題,只供參考,事實情況要再向地政機關、監理機關與扣繳單位查證。對方可能已經換工作、把存款搬走,所以建議查最近的年度,並盡快聲請執行。第二,薪資扣押有上限,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自然人提供勞務的繼續性報酬,扣押範圍不得超過每期給付的三分之一;依第 122 條,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不得強制執行,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也受保障。
第二站: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幫你查
拿到線索後,就要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5 條,聲請狀要表明當事人與請求實現的權利,並宜記載執行標的物;把國稅局清單找到的雇主、銀行、不動產具體寫進去,法院才知道要對誰發扣押命令。
執行費怎麼算
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執行標的金額未滿 5,000 元免徵執行費,5,000 元以上每百元收 7 角;再依臺灣高等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6 條加徵七分之一,實際約為執行金額的 0.8%。例如執行 30 萬元,執行費約 2,400 元;執行 8 萬元約 640 元。這筆費用由債權人先預納,依第 28 條屬於強制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的債權同時收取。
法院能幫你查什麼
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執行法院認為有調查必要時,可以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並可以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的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受調查者為個人且有正當理由時除外)。這代表有些你自己查不到的資料,可以具體寫明「請鈞院向某機關、團體函查」,由法院出面。
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不報告的後果
依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清償時,執行法院可以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狀況。債務人不報告或虛偽報告,法院可以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仍不履行時,經訊問後可以管收。依第 21 條,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時,法院也可以拘提。
人壽保單怎麼查?請執行法院向壽險公會調查
保單是常被忽略的財產。問題是,債權人自己查不到: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所引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查詢申請表載明,因債權債務關係查詢不符其建置通報資料的特定目的,不提供民事債權人申請民事債務人投保紀錄查詢。
該案債權人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並請執行法院向壽險公會查詢債務人的投保紀錄。司法事務官以債權人未釋明對方有投保為由駁回,法院審查後廢棄原裁定,理由是:
- 債權人確實無從自行查知投保紀錄,未能釋明並非無正當理由。
- 執行法院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向壽險公會調查債務人的投保紀錄。
- 裁定並引用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意旨:執行法院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實務做法是在聲請狀中具體寫明「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投保紀錄」,查到後再指明要執行的保險契約。至於保單價值能扣多少、是否涉及生活必需,仍由執行法院依個案判斷。
勞保投保資料與其他機關:要先進入執行程序
國稅局的所得清單有時間落後,最即時的工作單位資料其實在勞保投保紀錄。不過向國稅局以外的機關查詢,門檻比較高。勞動部 104 年 2 月 2 日勞動法制字第 1040052985 號書函(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收錄)依法務部意見說明:
- 債權人持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的執行名義向機關查詢債務人個人資料,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
- 並且應提出法院命債權人查報的相關證明,才能向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 機關據此提供資料給債權人陳報執行法院,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允許的目的外利用。
這份書函的正本受文者包含勞工保險局。實務順序因此是:先用國稅局清單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依第 27 條命你查報財產時,再拿著這份命令向有關機關申請;或直接在聲請狀中請執行法院依第 19 條函查。各機關實際受理方式可能不同,申請前建議先電話確認。
另外,要寄送書狀或聲請執行時常需要債務人的最新住址。依戶籍法第 65 條,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但只能取得有利害關係部分的資料,範圍與應備文件依內政部規定。

查到不動產與車輛後:先看謄本,評估拍賣能拿回多少
財產清單列出土地或房屋,不代表拍賣後一定拿得回錢。房子如果早已設定銀行房貸或民間二胎,拍賣價金要先清償抵押權人,輪到一般債權人時可能所剩無幾。所以聲請查封拍賣前,建議先調謄本看「他項權利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內容會隱匿登記名義人的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等資料,但仍看得到他項權利的種類與擔保債權總金額。拿清單上的坐落地號或建號去申請,就能大致判斷:
- 擔保債權總金額遠低於市價:查封拍賣較有機會分到錢。
- 已有多順位抵押:拍賣價金可能先被抵押權人分走,一般債權人分不到,執行前要估算成本。
- 只是持分或共有:拍賣難度與價格都會受影響,可以先了解持分不動產的實務限制。
二胎、抵押權順位怎麼看,可以參考二胎房貸的順位與風險;對方若是剛清償房貸,抵押權是否已塗銷,可以對照抵押權塗銷流程判斷。車輛則依申請書注意事項,以監理機關的資料為準。
查不到財產怎麼辦?債權憑證與脫產對策
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仍不足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載明日後發現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時就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的,法院也可以直接發給憑證,依第 28 條之 3,這種情形執行費為 1,000 元(依標準計算低於 1,000 元者照標準計)。
拿到債權憑證後,建議每隔一段時間重新做一次債務人財產查詢,看對方是否有新的薪資、利息或財產。憑證本身也有時效與換發問題,詳細可以看債權憑證的時效與換發。
如果發現對方是把財產移走,而不是真的沒錢,還有兩條路:
-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依民法第 244 條,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或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的有償行為且受益人也知情,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並請求回復原狀。依第 245 條,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或自行為時起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 損害債權罪:依刑法第 356 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還沒取得判決、就擔心對方開始脫產,則要考慮在訴訟前先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
費用與時間總整理
| 項目 | 金額 | 依據 |
| 國稅局查調財產資料 | 每位債務人 250 元 | 服務費標準第 3 條 |
| 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 | 每位債務人每一年度 250 元 | 服務費標準第 4 條 |
| 查無資料或編號寫錯 | 服務費不退 | 申請書注意事項第 2、3 點 |
| 強制執行費 | 未滿 5,000 元免徵;5,000 元以上約 0.8% |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提高徵收標準第 6 條 |
| 陳明無財產直接發憑證 | 1,000 元(標準計算較低者從低) |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3 |
| 法院命債權人查報期限 | 1 個月 |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 |
| 假扣押裁定可聲請執行期限 | 收受裁定後 30 日內 |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 |
| 撤銷詐害債權期限 | 知悉後 1 年、行為後 10 年 | 民法第 245 條 |
資料整理:服務費標準、國稅局申請書、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法(擷取日 2026-11-03)。
合法界線:這些查法反而會讓自己惹上麻煩
債權人急著拿回錢,債務人財產查詢很容易走偏。以下做法建議避免:
- 沒有執行名義就到處打聽、請人調銀行或稅務資料:這些資料受法律保護,透過非正式管道取得,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責任。
- 把查到的清單公開或轉傳:稅捐稽徵法明定只能用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洩漏可處罰鍰。
- 自己跑到對方公司、住處討債:恐嚇、騷擾、公開欠債資訊都可能觸法,催討界線可以參考合法催收的界線。
- 只查一次就放棄:資料有時間落後,對方的工作與存款會變動,定期重查才有機會。
從源頭降低風險,借錢當下就要留下可以執行的證據:簽有法律效力的借據、搭配本票、走銀行轉帳,必要時請對方提供保證人。借款合約怎麼約定比較安全,可以參考借款合約注意事項。如果你是需要資金的一方,也建議比較合法私人小額借款的條件,借得起、還得起,才不會走到財產被查的這一步。
常見問題 FAQ
沒有判決可以查債務人財產嗎?
不行。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只有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才能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資料。只有借據、本票或轉帳紀錄時,要先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再申請。
向國稅局查債務人財產要多少錢?
依財政部收取服務費標準,財產資料每查調一位債務人收 250 元;所得資料每查調一位債務人收 250 元,查兩個以上年度要按年度分別收費。例如查一位債務人的財產加兩個年度所得,共 750 元。查無資料或編號寫錯,服務費都不退。
國稅局財產清單看得到存款嗎?
看不到。財產清單列的是土地、田賦、房屋、車輛等財產稅歸戶資料,存款、股票要從所得清單反推:利息所得的給付單位就是可能有存款的銀行,股利所得的給付公司就是持有股票的公司。查到後再請法院對該銀行或公司發扣押命令。
本票裁定可以向國稅局查財產嗎?
可以。國稅局的申請書與作業要點都把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列為可受理的執行名義,帶裁定正本與影本、自己的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即可申請。假扣押裁定則要注意,收受裁定逾 30 日就不得聲請執行,國稅局也無法提供查調。
債務人的保單查得到嗎?
債權人自己查不到,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不提供民事債權人查詢債務人投保紀錄。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時,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向壽險公會函查。基隆地院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13 號裁定就肯認執行法院可以這樣調查。
債務人不肯說出財產怎麼辦?
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清償時,可以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前一年內應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債務人不報告或虛偽報告,法院可以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仍不履行時經訊問後可以管收。
查不到財產還能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查無財產時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可以再聲請執行。建議定期重新向國稅局查調,看對方有沒有新的薪資或存款;若發現對方把財產無償送人或低價賣給知情的人,可以依民法第 244 條聲請撤銷。
查到的財產資料可以傳給別人看嗎?
不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3 項,債權人取得的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有洩漏情事時準用第 43 條第 3 項,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清單只能用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要拿去公開或向對方親友施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