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是什麼?和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有什麼不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可以換成金錢的請求,為了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白話說,就是先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起來,等官司打贏再拿來抵債。
很多人會把它和其他追債程序搞混。它屬於「保全程序」,本身不會確認你借出去的錢一定拿得回來;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民事判決才是「執行名義」,拿到之後才能聲請拍賣或收取財產。兩者常常一起使用:先凍結財產防止脫產,再起訴或聲請本票裁定,詳細程序可以參考本票裁定聲請流程與支付命令與欠錢被告的處理。
| 程序 | 目的 | 能不能拍賣、收取財產 | 適合時機 |
| 假扣押 | 凍結財產、防止脫產 | 不能,只能查封、禁止處分 | 對方開始變賣、移轉財產,判決還沒出來 |
| 本票裁定 | 取得執行名義 | 可以,持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 手上有對方簽發的本票 |
| 支付命令 | 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 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債權清楚、預期對方不會爭執 |
| 民事起訴 | 確認債權並判決給付 | 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後可以 | 對方否認借款、金額有爭議 |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法律宣導(擷取日 2026-10-28)。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兩個要件與常見釋明證據
保全程序不是想聲請就能過,法院會看兩件事,而且都要「釋明」,也就是提出證據讓法院相信大概有這回事(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
要件一:你對他有金錢請求
借款、貨款、票款、租金、損害賠償都算。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請求也可以聲請(第 522 條第 2 項),例如借款還沒到期,但對方已經在處分財產。
要件二: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可以聲請;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的,法律直接視為甚難執行。實務常見的情況是對方正在出售或過戶房地、大筆提領存款、準備出國或搬遷、避不見面、或名下財產明顯不足清償。
| 要釋明的事 | 常見證據 |
| 借款或債權存在 | 借據、本票、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匯款紀錄、LINE 對話、契約 |
| 已經催討但對方不還 | 存證信函、催告簡訊、對方承諾還款又跳票的紀錄 |
| 有脫產或難以執行的跡象 | 房地謄本顯示近期移轉或設定、售屋廣告、對方告知要出國、公司停業資料 |
釋明不足時也不一定被駁回。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可以定相當擔保後准許;即使已經釋明,法院也可以命供擔保(第 3 項)。前面提到的臺北地院裁定,就是債權人提出支票與退票理由單,並陳明願供擔保補足釋明後獲准。
如果借錢時手上的證據不足,下次借出前先把借據寫法與借款合約檢查重點補齊,日後不論聲請保全或起訴都會順利很多。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522、523、526 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1783 號民事裁定(擷取日 2026-10-28)。
要準備哪些文件?聲請狀要寫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聲請狀要寫明以下事項: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務人是公司時要寫法定代理人)。
-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例如「民國某年某月借款新臺幣 90 萬元,約定某日清償,屆期未還」。
- 假扣押之原因,說明為什麼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
- 聲請的法院。
- 請求不是一定金額時,要記載其價額;以財產所在地定管轄時,要寫出標的及所在地。
附件通常包括債權證據影本、脫產跡象的證據、債務人戶籍或公司登記資料。要扣押的財產若已經掌握(例如哪家銀行的存款、哪一筆房地),可以在聲請執行時具體指明,查不到財產的話,裁定拿到了也很難發揮作用。
要向哪一個法院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由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存款等債權或需登記的財產,以債務人住所、擔保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標的所在地。還沒起訴時,本案管轄法院通常就是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524、525 條(擷取日 2026-10-28)。
假扣押聲請流程:從遞狀到查封的 6 個步驟
- 整理證據:把債權證據與脫產跡象分開整理,準備釋明。
- 遞狀聲請:向管轄法院遞聲請狀,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 法院裁定:法律只要求抗告法院裁定前讓雙方陳述意見(第 528 條第 2 項),第一審通常依書狀審查,債務人多半到財產被查封才知道。准許時,裁定會寫明債權人應供多少擔保、可以凍結的金額範圍,以及債務人提供多少反擔保可以免為或撤銷(第 527 條)。
- 提存擔保金:持裁定到法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
- 聲請執行:收到裁定後 30 日內具狀並預繳執行費,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執行應在裁定送達債務人的同時或送達前實施,讓對方來不及轉移財產。
- 進入本案: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本執行。保全階段收取到的金錢,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要先提存,不會直接交給債權人。
前面的臺北地院裁定附註就寫明「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以及「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這兩個動作最常被忘記。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強制執行法第 132、133 條;臺北地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1783 號裁定附註(擷取日 2026-10-28)。
假扣押費用怎麼算?擔保金、聲請費與執行費試算
整體成本分成三塊:擔保金(日後可以聲請返還)、裁判費、執行費。擔保金金額由法院酌定,法律沒有固定比例;依臺南地檢署法律宣導,實務上一般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例如請求 90 萬元,法院可能要求 30 萬元擔保金。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案件,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第 526 條第 4 項)。
執行費部分,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原定每百元收 7 角,臺灣高等法院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6 條再加徵七分之一,合計約為執行標的金額的千分之八。
| 項目 | 依據 | 請求 90 萬元試算 | 請求 400 萬元試算 |
| 擔保金(可取回) | 法院酌定,實務約三分之一 | 約 30 萬元 | 134 萬元(臺北地院實例) |
| 聲請費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 1,000 元 | 1,000 元 |
| 執行費 | 每百元 7 角加徵七分之一 | 7,200 元 | 32,000 元 |
| 需要先準備的現金 | 以上合計 | 約 30.8 萬元 | 約 137.3 萬元 |
擔保金要一次拿出現金或等值有價證券提存,這是很多小額債權人卡關的地方。沒有能力負擔擔保金時,依臺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權益問答,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重傷、死亡、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也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若委任律師,律師費另計。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第 5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6 條;臺南地檢署法律宣導(擷取日 2026-10-28)。
擔保金什麼時候拿得回來?
擔保金是用來擔保「保全如果錯了,債務人的損害可以得到賠償」,所以不會一直被鎖住。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06 條準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
- 應供擔保的原因消滅,例如本案勝訴確定。
- 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債務人)同意返還。
- 訴訟終結後,定 20 日以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經法院通知後未證明已行使權利。
實務上這類擔保,通常要先撤回保全執行,才算「訴訟終結」。聲請返還提存物的裁判費為新臺幣 1,000 元(第 77 條之 19)。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第 104 條、第 106 條(擷取日 2026-10-28)。
被假扣押怎麼辦?債務人的 5 種應對方式
如果你是收到裁定、發現存款或房子突然被查封的一方,先確認裁定送達日期,再依情況選擇下列方式。

一、提供反擔保或提存請求金額
依第 527 條,裁定內一定會記載債務人供多少擔保或提存請求金額,就可以免為或撤銷查封。臺北地院實例中,債務人提供 400 萬元擔保即可免為或撤銷。適合確實有錢、只是不想讓帳戶或房子被凍結影響營運的人。
二、10 日內提出異議或抗告
認為對方根本沒有債權、或沒有脫產之虞,可以依第 528 條抗告。實務上多由司法事務官裁定,要在送達後 10 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第 240 條之 4),異議費 1,000 元;由法官裁定的,依第 487 條在 10 日內抗告,抗告裁判費依提高徵收標準為 1,500 元。抗告後在駁回聲請的裁定確定前,已實施的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三、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對方只聲請保全卻遲遲不起訴,可以依第 529 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裁判費 500 元。聲請支付命令、調解、仲裁也算起訴;債權人逾期不起訴,可以聲請撤銷原裁定。
四、情事變更聲請撤銷
依第 530 條,保全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或其他情事變更時,可以聲請撤銷裁定,例如已經和解並清償。
五、請求損害賠償
裁定因自始不當,或因逾期未起訴、債權人自行聲請而撤銷時,依第 531 條,債權人要賠償債務人因查封或供擔保所受的損害。這也是債權人提存擔保金的原因。
債務確實存在、只是一時還不出來的話,與其在程序上拖延,不如盡早和對方協商分期,必要時了解債務協商流程或更生與清算,並參考債務催收的合法應對保護自己。
資料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4、第 487 條、第 527 至 531 條;臺灣高等法院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4 條(擷取日 2026-10-28)。
存款、薪水、房子被凍結會怎樣?
保全執行準用動產、不動產與其他財產權的執行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不同財產被凍結的方式與保障不同:
| 財產 | 怎麼凍結 | 債務人的保障 |
| 銀行存款 | 執行法院發禁止處分清償的命令給銀行(第 135 條、第 115 條) | 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不得強制執行;維持生活必需的部分以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第 122 條) |
| 薪資 | 命令雇主不得向債務人發放被扣押部分 | 扣押範圍原則上不得超過每期給付三分之一(第 115 條之 1) |
| 房屋、土地 | 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第 11 條) | 仍可居住;但查封後的移轉、設定負擔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第 51 條) |
| 車輛、動產 | 查封、加封條 | 生活必需的衣物、寢具、職業工具不得查封(第 53 條);酌留 1 至 3 個月生活費(第 52 條) |
房地被查封登記後,就無法再辦理二胎、增貸或出售,名下有房的人要特別注意。存款被凍結時,可以先區分是法院扣押還是警示帳戶,處理窗口完全不同,可參考銀行帳戶凍結原因整理。
資料整理:強制執行法第 11、51、52、53、115、115 條之 1、122、135、136 條(擷取日 2026-10-28)。
債權人聲請前要知道的風險
- 30 日執行期限:收到裁定逾 30 日就不能聲請執行,要重新聲請並再繳一次費用。
- 聲請不當要賠償:債權不存在或明知沒有脫產之虞卻聲請,被撤銷後要負第 531 條的賠償責任。
- 擔保金會被鎖住一段時間:從提存到聲請返還,往往要等本案結束,資金規劃要預留。
- 對方已經脫產也有救濟:債務人無償贈與或明知有害債權而低價出售財產,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 244 條聲請撤銷,但要在知道撤銷原因起 1 年內、行為時起 10 年內行使(第 245 條)。
- 脫產可能有刑責: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依刑法第 356 條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這項程序只能保全,真正拿回錢的關鍵仍是執行名義。執行名義拿到但查無財產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後續怎麼追可以看債權憑證的時效與換發。
資料整理:民法第 205、244、245 條;刑法第 356 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擷取日 2026-10-28)。
借錢給人之前,先做好這些就不必走到法院保全
聲請保全要準備三分之一擔保金,對小額債權人來說成本不低。比較好的做法是在借出前就把風險降到最低:
如果你是需要資金的一方,也建議透過合法、條件透明的管道借款,避免借到最後被查封財產。了解私人小額借款的注意事項,再決定適合自己的方案。
常見問題 FAQ
假扣押是什麼意思?財產會真的被拿走嗎?
假扣押是債權人為了保全日後強制執行,請法院先凍結債務人財產的程序。財產會真的被查封或禁止處分,但不會立刻拍賣或交給債權人,債權人要另外取得勝訴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本執行受償。
假扣押擔保金要多少?
擔保金由法院酌定,法律沒有固定比例,實務上一般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例如臺北地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1783 號裁定,請求 400 萬元,命債權人供擔保 134 萬元。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案件,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聲請假扣押要花多少錢?
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為新臺幣 1,000 元;聲請執行時要預繳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與臺灣高等法院提高徵收標準,約為執行標的金額的千分之八,請求 90 萬元約 7,200 元。另外要準備法院所定的擔保金,委任律師的費用另計。
拿到裁定後多久要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債權人收受裁定後已逾 30 日,就不得聲請執行。拿到裁定後要盡快到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再具狀並預繳執行費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被假扣押怎麼解除?
可以依裁定所載金額提供反擔保或提存請求金額,免為或撤銷查封;認為裁定不當,可在 10 日內提出異議或抗告;債權人一直不起訴,可聲請法院命其限期起訴,逾期未起訴就能聲請撤銷;已和解清償等情事變更時,也可以聲請撤銷。
薪水被凍結會被扣多少?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對自然人提供勞務所得的繼續性報酬發扣押命令,範圍原則上不得超過每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法院認有失公平時可以調整,但仍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
借錢給朋友沒有借據,可以聲請保全嗎?
可以聲請,但要釋明借款存在,例如匯款紀錄、LINE 對話中對方承認借款或承諾還款的內容。證據不足時可以陳明願供擔保補釋明的不足,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及擔保金額。
財產凍結之後一定要提告嗎?
保全程序只能凍結財產,要拿回錢仍須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調解或仲裁都與起訴有同一效力;逾期沒有起訴,裁定可能被撤銷,債權人還可能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