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金是什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差在哪
新聞常說的「交保」,在刑事訴訟法裡叫做「具保」。交保金是被告或第三人向檢察官或法院繳納的刑事保證金,用來擔保被告之後會依傳喚到場、不會逃匿。只要被告遵守規定,案件結束後這筆錢原則上會連本帶利發還,所以它不是罰金,也不是繳給被害人的賠償。
檢察官或法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不需要把人關起來(羈押)時,可以改用比較輕的手段確保被告到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與第 228 條,可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四種手段的差別如下:
| 手段 | 要不要出錢 | 內容 | 法條 |
| 具保(交保) | 要,繳保證金或出具保證書 | 指定保證金額,繳納後釋放被告 | 第 111 條 |
| 責付 | 不用出錢 | 交給輔佐人或適當之人,對方出具證書承諾讓被告隨傳隨到 | 第 115 條 |
| 限制住居 | 不用出錢 | 限制被告住所,不得任意遷移 | 第 116 條 |
| 羈押 | 不用出錢,但人身自由受限 | 關押在看守所,法院裁定 | 第 101 條 |
具保也常和其他條件一起使用。依第 116 條之 2,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還可以命被告定期報到、不得接觸被害人或證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等,違反時可以逕行拘提。
另外要分清楚「具保人」和借款的「保證人」:具保人擔保的是被告到庭,被告逃匿時保證金被沒入;借款保證人擔保的是債務人還錢。後者的責任可以參考借款保證人風險完整說明。
什麼情況會被要求交保?偵查中與審判中不同
交保大致出現在兩個階段,負責決定的人不一樣,後面能用的救濟管道也不一樣。
偵查中:檢察官命具保
被告被拘提、逮捕或自行到案後,檢察官訊問完認為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必要,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或第 228 條直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不需要先經法院。第 93 條也寫明,如果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檢察官仍可以聲請法院羈押。這就是很多家屬半夜在地檢署湊錢的原因:錢湊不出來,被告可能被移送法院聲請羈押。
審判中或羈押後:法院許可具保停止羈押
已經被羈押的被告,依第 110 條,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可以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許可後,依第 111 條指定保證金額,並依第 113 條在收到保證書或保證金後釋放被告。
依第 114 條,有三種情形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時法院不得駁回:所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等除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二月;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交保金要繳多少?金額怎麼決定、可以申請降低嗎
法律沒有一張「什麼罪交多少錢」的價目表。第 111 條只寫「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由檢察官或法官依案情輕重、被告資力、逃亡可能性等因素個案決定,所以同類案件的金額也可能差很多。網路上流傳的「某罪名大約幾萬」只是個案,不能當成標準。
如果指定金額真的超出能力,可以這樣做:
- 當場說明經濟狀況:請律師或家屬向承辦檢察官、法官說明資力,詢問能否改為責付或限制住居,或酌減金額。
- 對檢察官的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對檢察官關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不服,可以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聲請期間為 10 日,自處分之日起算(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 對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依第 404 條,關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裁定可以抗告;依第 406 條,抗告期間除特別規定外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 改出具保證書:第 111 條規定可提出保證書,但限「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是否接受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
救濟需要時間,被告在等待期間可能仍被留置或羈押。若家屬手上有部分資金,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一邊準備救濟、一邊同步籌錢,並請律師協助判斷哪一條路比較快。
交保金怎麼繳?現金、即期票據與半夜繳納
繳納方式寫在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的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重點整理如下:
| 項目 | 規定內容 | 出處 |
| 現金 | 核對具保人身分並影印證件,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到代庫銀行派駐法院或檢察機關的收費處繳納 | 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
| 即期票據 | 經准許後,可用「以往來代庫銀行為發票人、法院或檢察機關為受款人」的即期票據繳納 | 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2 項 |
| 有價證券 |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 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第 4 項 |
| 下班時間、假日 | 由法院或檢察機關指定的專人清點收受,次一上班日再存入代庫銀行 | 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4 條 |
| 收據 | 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交具保人收執 | 作業辦法第 5 條 |
從上表可以看出幾件事。第一,半夜或假日也可以在現場繳,不用等銀行開門。第二,作業辦法沒有列出信用卡、行動支付或分期繳納的方式,不要期待用刷卡解決;若需要刷卡取得現金,只能先用預借現金換成現金再繳,成本見下一段。第三,正式流程是在法院或檢察機關現場核對身分、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辦法沒有「匯款到個人帳戶繳交保金」這種方式。
繳納的人就是「具保人」。誰出錢,就盡量由誰本人到場繳納並收執收據,這會影響日後退款是發還給誰。
交保金不夠怎麼辦?六種合法籌錢管道比較
交保通常是「今晚就要錢」的情境,選管道時要同時看速度、成本與合法性。下表依一般情況整理,實際利率與撥款時間以各機構核定為準:

| 管道 | 速度 | 成本 | 注意事項 |
| 親友以第三人身分直接繳納 | 最快,人到現場即可 | 通常無利息 | 由出錢的人擔任具保人並保存收據,雙方另寫借據 |
| 定存質借 | 較快,需銀行營業時間 | 低,通常是定存利率加碼 | 要有自己名下定存;不必解約 |
| 保單借款 | 較快,部分保險公司可線上申請 | 依保單借款利率 | 要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未還的本息會從保單扣 |
| 信用卡預借現金 | 可在 ATM 立即取現 | 手續費加循環利率 | 依銀行法第 47 條之 1循環利率上限年利率 15%,手續費依發卡行 |
| 合法當舖 | 快,有擔保品即可 | 年利率最高 30% | 依當舖業法第 11 條,利率要揭示在營業場所 |
| 銀行信貸 | 通常需數個工作天審核 | 依個人條件 | 適合事後把高利的短期借款換成較低利率 |
試算:借 10 萬元交保、6 個月後還清要多少利息
以下用單利粗估,均為假設值,只為了看出不同管道的成本級距(不含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 假設年利率 | 對應情境 | 6 個月利息 |
| 15% | 信用卡預借現金循環利率上限 | 100,000 × 15% × 6/12 = 7,500 元 |
| 16% | 民法約定利率上限 | 100,000 × 16% × 6/12 = 8,000 元 |
| 30% | 當舖年利率上限 | 100,000 × 30% × 6/12 = 15,000 元 |
對照之下,交保金本身退還時只會加計活期存款利息,借款利息一定高於保證金的利息。所以借錢交保的原則是:能由親友直接繳就不要借高利、借了就盡快還,也可以在結案前先用利率較低的信貸把短期高利借款換掉。
這些「快錢」不要碰
依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無效;依刑法第 344 條,乘人急迫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費用。家屬在急迫情境下最容易被「當天放款」話術吸引,借之前請先看高利貸的風險與自保方法,並把月息換成年利率比較,可參考月息換算年利率教學。
交保金多久能退?退還條件、流程與利息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免除具保責任,未沒入的保證金應發還: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被告與繳納保證金的第三人也可以聲請退保,由法院或檢察官決定是否准許。
作業辦法第 8 條進一步規定,原收繳的法院或檢察機關知道有應發還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即時查卷辦理發還;向檢察機關繳納、後來法院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的案件,法院也要通知檢察機關辦理發還。有罪確定移送執行的案件,法院自移送執行之日起逾一年未接獲檢察機關通知,應主動函詢能否發還。
| 階段 | 規定 | 出處 |
| 利息 | 自存入專戶次日起至實際兌付日止,按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 作業辦法第 7 條;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
| 撥匯發還 | 具保人填撥匯同意書,連同收據聯、存摺與證件影本以雙掛號寄送;代庫銀行三個營業日內完成結算匯入 | 作業辦法第 12 條、第 15 條 |
| 親自具領 |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與收據聯辦理 | 作業辦法第 12 條、第 16 條 |
| 委託代領 | 代理人原則上要提出經公(認)證的委託書;50 萬元以下且代理人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可改提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等證明 | 作業辦法第 14 條 |
| 收據遺失 | 得以切結代之 | 作業辦法第 12 條 |
| 長期無人領 | 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歸屬國庫 | 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作業辦法第 19 條 |
案件從偵查到判決確定可能經過很長時間,借錢交保時不要假設「下個月就能拿回來還債」。比較穩健的做法是把交保金當成至少要壓上數個月甚至更久的資金,借款期限與月付金都要以此規劃。
交保金會被沒收嗎?借錢交保最大的風險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已繳納者沒入。依第 119 條之 1,沒入時實收利息也一併沒入。這代表:
- 出錢的人會損失全部保證金:如果這筆錢是借來的,借款本息仍然要繼續還。
- 出具保證書的人也逃不掉:保證書不是「免費擔保」,被告逃匿時具保人要繳出指定金額,不繳就被強制執行。
- 違反報到、限制住居等條件:依第 117 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限制住居等情形,可以再執行羈押。再執行羈押屬於第 119 條的免除具保責任事由,保證金會發還,但被告會回到羈押狀態。
所以替別人交保之前,請先評估對方是否會按時出庭。若是親友替被告出錢,建議另外寫一份借據,載明金額、還款方式,以及保證金發還後如何處理,避免日後家人之間的糾紛,格式可參考借據範本與寫法。
交保詐騙怎麼辨識?接到「家人被抓要交保金」的電話先冷靜
「家人涉案被抓、要先匯交保金才能放人」是常見的詐騙話術。對照作業辦法的正式流程,有三個一看就不對的警訊:

- 要求匯款到個人帳戶或指定帳戶:正式繳納是在法院或檢察機關現場核對身分、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
- 要求買點數、虛擬貨幣或交給「專人」到府收取:作業辦法沒有這些方式。
- 不讓你和家人或律師聯絡、催你立刻處理:可以先掛斷,自行查詢該法院或地檢署的總機電話回撥確認。
若已經匯款,立刻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報警,並保留通話紀錄與匯款單。更多借錢相關騙術可參考貸款詐騙常見話術與處理流程。
交保之後還要準備什麼?把短期週轉轉成可負擔的還款
人順利交保回家後,接下來的支出往往不只保證金:律師費、可能的和解金、出庭的交通與請假成本都會陸續出現。建議先列出三個數字:已借了多少、每月要還多少、保證金預計多久可以拿回,再決定要不要把高成本的短期借款換掉。
- 預借現金或當舖借款:利率高,若短期內還不完,可以評估以銀行信貸清償,信貸條件可參考個人信貸攻略。
- 親友借款:照借據約定還款,保證金發還後依約處理。
- 若案件衍生民事求償或被提告,可先了解欠錢被告後的支付命令與答辯。
需要評估其他急用管道時,也可以參考急用錢怎麼辦的六大合法管道比較,並用總費用年百分率比較真實成本,不要只看名目利率。
常見問題 FAQ
交保金可以刷卡或分期嗎?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列出的繳納方式是現金,以及經准許以代庫銀行為發票人、法院或檢察機關為受款人的即期票據;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另允許以有價證券代替。法條沒有刷卡或分期繳納的設計,若要用信用卡只能先預借現金,成本較高。
交保金可以由家人或朋友代繳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規定,指定的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實際繳納的人就是具保人,日後發還也是發還給具保人,所以建議由出錢的人本人到場繳納並保存收據。
交保金會退還嗎?多久可以領回?
會。依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效力消滅時,免除具保責任並發還未沒入的保證金。具保人同意撥匯時,代庫銀行接獲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匯入指定帳戶,但案件本身多久結束要看個案進度。
被判有罪,交保金還拿得回來嗎?
只要被告沒有逃匿,原則上拿得回來。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把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列為免除具保責任的事由;作業辦法也規定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等情形應辦理發還。保證金被沒入的情形是被告逃匿,依第 118 條處理。
交保金退還時有利息嗎?
有。依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以現金繳納的保證金應給付利息,發還時實收利息一併發還。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自存入專戶次日起至實際兌付日止,按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交保金不夠,可以請求降低金額嗎?
可以向承辦檢察官或法官說明經濟狀況,請求改為責付、限制住居或酌減金額。對檢察官的具保處分不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在 10 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對法院的具保裁定,可依第 404 條抗告,抗告期間依第 406 條為 10 日。
借錢交保,被告跑了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具保之被告逃匿時,保證金會被沒入,出具保證書而未繳納的具保人會被強制執行,沒入時利息也一併沒入。借來的錢不會因此免還,所以替他人交保前要評估對方是否會按時到庭。
接到電話說家人被抓、要匯交保金,該怎麼辦?
先掛斷並和家人或律師聯絡確認,再自行查詢法院或地檢署總機回撥。正式繳納是在法院或檢察機關現場核對身分、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沒有匯款到個人帳戶的方式。已經匯款請立刻撥打 165 或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