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往來戶是什麼?先分清「退票」「跳票」與「拒絕往來」
這三個詞常被混用,但在制度上是三個不同的階段,搞混就會誤判自己的處境。
退票是最前端的事實:執票人拿票到付款金融業者提示,因為某個理由沒有兌付,金融業者開立退票理由單並把這筆紀錄送進票據交換所列管。跳票不是法律名詞,是民間對「存款不足退票」的口語說法,實務上還有簽章不符、擅自指定擔當付款人、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其他退票理由,成立條件與後果並不相同。
拒絕往來則是結果:當退票累積到一定條件,票據交換所會通報,金融業者據以終止與你的支票存款往來。中央銀行在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中的說法是「支票存款戶如票據信用顯著不良,即由金融業者予以拒絕往來」。
所以三者的關係是:退票是事件,累積達門檻才會被通報,通報之後才叫拒絕往來戶。單獨一張退票不會讓你變成拒絕往來戶,但它已經進入票據交換所的列管紀錄,會被交易對象查到。如果你是簽發本票的一方,商業本票怎麼寫那篇有格式與書寫重點;若票款最後走上民事求償,可延伸閱讀欠錢被告怎麼辦。
還有一個時常被誤解的重點:簽發空頭支票在現行法下沒有刑責。票據法第 141 條、第 142 條的刑罰規定,依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所載,「本條文依據民國 76 年 6 月 29 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760817570 號公告、法務部法 76 檢字第 7423 號公告,施行期限已於民國 75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當然廢止」。票據債務仍是民事責任,執票人可以走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但不會因為單純退票而被判刑。
退票幾張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三種理由的張數計算規則
這是整篇最需要精準的地方。中央銀行問答集第十五問明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金融業者得予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
一、發票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或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等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者。
二、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注意這裡有兩個容易漏掉的限定條件:第一,是在各地金融業者開立的支票存款戶合計,不是單一家銀行各算各的;第二,已經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的退票,不計入這三張。換句話說,退票之後有沒有立刻處理,直接決定你會不會被通報。
三種理由分別計算,支票與本票同理由合併計算
中央銀行問答集第十六問與第十七問把計算規則講得非常清楚,兩條規則方向剛好相反,請務必一起記:
| 情境 |
計算方式 |
官方舉例與結果 |
| 存款不足、簽章不符、擅自指定擔當付款人(三種不同理由) | 分別計算 | 某甲一年內三種理由的退票各一張,因理由不同分別計算未達三張,不列為拒絕往來戶 |
| 支票與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同一理由) | 合併計算 | 某甲一年內支票存款不足退票二張、本票存款不足退票一張,理由相同合併計算達三張,應列為拒絕往來戶 |
|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 另計,效果不同 | 一年內達三張者,金融業者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之日起算,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第十六問、第十七問、第二十問。
第三列常被忽略:「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不會讓你變成拒絕往來戶,但會讓銀行終止當你本票的擔當付款人三年,對習慣簽發本票周轉的中小企業來說,殺傷力一樣直接。這四種理由的退票(含撤銷付款委託)都必須辦理清償註記,見問答集第九問。
拒絕往來期間多久?三年一律到底,六年與永久拒絕往來已取消
答案很乾脆: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日起算三年,這是中央銀行問答集第十八問的原文。
請特別小心網路上仍大量流傳的「超過三張延長為六年、兩次拒絕往來就永久列管」說法,那是新制之前的規定。中央銀行在新舊制對照中寫得很明白,新制「拒絕往來期間一律為三年;取消六年及永久拒絕往來的規定」;舊制才是「超過三張,拒絕往來期間為六年;經兩次拒絕往來,應予永久拒絕往來」。問答集第十九問還說明了取消永久拒絕往來的理由:世界先進國家如法國及日本東京地區均無永久拒絕往來規定,且二次拒絕往來致終生無法使用支票稍嫌嚴苛,取消可給發票人自新的機會。
起算點也要看清楚,是票據交換所「通報」之日,不是你第一張退票的日子,也不是你收到銀行通知的日子。實務上兩者常差好幾天,計算解除時點時務必以通報日為準。
公司組織的兩個特別規定
如果支票存款戶是公司,另有兩條規則要留意。問答集第廿四問:公司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得檢具法院裁定書,經由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金融業者得暫予恢復往來。第廿五問接著補上:自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如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等於重新起算。
網路盛傳的「七個營業日補救期」是舊制,現在只能註記不能註銷
這一段是本文最重要的更正。在 SERP 前幾名的文章裡,仍然看得到「發現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補足票款就能把紀錄洗掉」的說法,這是已經停止採用的舊制。
中央銀行問答集第一問對新制要旨的原文是:「因重在提供存戶票信實況,舊制於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可以註銷退票紀錄之作法不再採用,而以註記制度予以取代。」第二問的新舊制對照更直接:
| 項目 |
新制(現行) |
舊制(已停用) |
| 清償後的處理 | 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均可由票據交換所「註記」其日期,但不註銷其紀錄 | 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註銷」其紀錄 |
| 紀錄可否被查到 | 「註記」資料,可提供查詢 | 已「註銷」之退票紀錄(俗稱退補紀錄),不提供查詢 |
| 拒絕往來門檻 | 一年內未經辦理清償註記達三張即通報 | 一年內未經辦理清償註銷達三張即公告 |
| 拒絕往來期間 | 一律三年,取消六年及永久拒絕往來 | 三年/超過三張為六年/兩次為永久 |
| 查詢方式 | 書面、網際網路、電話語音 | 僅書面查詢 |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第一問、第二問。
這個差別對決策的影響非常實際。在舊制下,「七天內補上就當沒發生」是合理策略;在新制下,退票紀錄一旦產生就不會消失,你能做的是盡快讓它旁邊多一個「已清償」的註記。所以正確的行動不是拖到第七天才湊錢,而是立刻處理並申請註記,因為註記的真正作用有兩個:一是讓這張退票不計入拒絕往來的三張門檻,二是對外表明票信狀況已改善。
清償註記的時間窗口比七天寬很多。問答集第十問與第十二問寫明,發票人於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得申請辦理註記,清償註記期限自退票次日起算三年。但「還有三年可以辦」不代表可以慢慢來,因為在你辦註記之前,這張退票隨時可能和另外兩張湊成三張。
清償註記怎麼辦理?六步驟改善票信與提前解除拒絕往來
以下流程完全依中央銀行問答集第八問、第十問、第十三問、第廿一問與第廿六問的規定整理,是可以照著跑的實際步驟。
第一步:清點全部退票並確認退票理由。先查詢自己最近三年內的退票明細,逐張確認理由屬於存款不足、簽章不符、擅自指定擔當付款人,還是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因為理由決定張數怎麼算。
第二步:備妥票款完成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三種方式都能達成註記效果。這裡有個陷阱要提醒:問答集第十三問規定,提存備付的票款若自退票日起算未滿三年而被發票人動用,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在動用後兩個營業日內具函當地票據交換所取消備付註記,該張退票即計入拒絕往來張數;反之依第十四問,備付款留存滿三年而原退票據仍未重行提示,金融業者會辦理備付期滿註記,該張退票不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第三步:檢具原退票據與退票理由單向金融業者申請。問答集第八問的原文是,發票人得檢具清償贖回之原退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或相關單據,向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並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清償註記。注意是向辦理退票的那家,不是隨便哪家銀行。
第四步:由金融業者核轉票據交換所完成註記。「註記」的定義見第七問: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
第五步:全部退票註記完成後申請提前解除拒絕往來。問答集第廿六問明白寫著,拒絕往來戶如將全部退票清償贖回,尚可提前解除拒絕往來,並重新申請開戶。這是拒絕往來期間唯一能主動縮短的路徑。
第六步:解除後重新建立票信與金流紀錄。恢復往來後從小額、確定能兌現的票據開始,並保留清償憑證與對帳單。台灣票據交換所的查覆說明指出,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及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滿六個月者之資訊,不再提供查詢,時間本身就是票信修復的一部分。
要提醒的是,恢復往來不是自動發生。問答集第廿一問寫的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融業者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兩種情事分別是拒絕往來期間屆滿,以及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均已辦妥註記。也就是說,法規給你資格,最後開不開戶仍由銀行決定。如果你的票信同時伴隨聯徵瑕疵,可以搭配信用瑕疵修復攻略一起處理。
票信怎麼查?票據交換所三種管道、所需資料與查得到的內容
這是 SERP 上幾乎沒人寫清楚的一塊。不論你是想確認自己的狀況,還是收票前想查對方,管道與內容都有明確規定。
三種查詢管道
依中央銀行問答集第廿七問與台灣票據交換所票信查詢說明:
一、書面(臨櫃)查詢:需要書面證明時,可到各地票據交換所或與票據交換所網路連線的金融業者,填寫查詢書辦理。
二、網際網路查詢:購買票據信用查詢卡後,登入票據交換所網站辦理。票據交換所說明查詢卡面額分為新臺幣伍佰元及壹仟元,自首次使用日起二年內有效。
三、電話語音查詢:撥打票據交換所指定專線,代表號為 (02)2391-0379。
查詢要準備什麼資料
問答集第廿八問列出三種情形:查詢個人戶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的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公司戶(包括其他法人)須提供中文全名、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若前兩項都無法提供,也可以提供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往來金融業者名稱(磁字代號)及帳號。最後這條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替代方案,手上只有一張票時特別實用。
查得到哪些內容
書面與網路查詢分兩類。第一類查覆包含:最近三年內退票與清償註記總張數及總金額、拒絕往來、經通報終止金融業者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偽報票據遺失、開戶總數、其他重大資訊、關係戶資訊。第二類查覆除上述之外,另提供最近三年內退票與清償註記的明細資訊。電話語音查詢則依第卅二問,只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最近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與清償註記的張數。
另外兩個實務細節:問答集第三十問說明「其他重大資訊」指發票人遭受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及公司發生重整等重大事件,經檢具證明文件辦妥事實註記者;第廿三問則提到,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對當週拒絕往來戶資訊,係以網際網路方式免費提供查詢,收票前想做最基本的把關,這是零成本的第一道防線。想同步查自己的聯徵資料,作法見聯徵記錄查詢完整教學。
拒絕往來戶、警示帳戶、聯徵信用瑕疵有什麼不同?三種黑名單對照表
台灣民間講「被銀行列入黑名單」,其實混在一起講了三套完全不同的制度:主管單位不同、成因不同、查詢管道不同、解除方式也不同。把它們分開,你才知道自己該找誰處理。
| 比較項目 |
拒絕往來戶(票信) |
警示帳戶/告誡戶 |
聯徵信用瑕疵 |
| 資料庫 | 台灣票據交換所 | 金融機構依檢警調通報建立 |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JCIC) |
| 典型成因 | 一年內三種指定理由退票未辦清償註記達三張 | 帳戶被通報涉及詐欺等不法交易 | 信用卡或貸款逾期、呆帳、債務協商等還款行為紀錄 |
| 影響的核心業務 | 支票存款往來被終止,無法簽發支票 | 帳戶功能受限,存提匯款受影響 | 授信審查評分下降,核貸與額度受影響 |
| 期間/揭露 | 拒絕往來期間自通報日起算三年 | 依通報案件與金融機構處理程序而定 | 依各類資訊的揭露期限規定而定 |
| 主要解除路徑 | 期間屆滿,或全部退票辦妥註記後申請提前解除,並經金融業者同意 | 循通報機關與金融機構的解除程序處理 | 清償並隨時間經過,紀錄依規定屆期不再揭露 |
| 查詢管道 | 票據交換所書面/網路/語音查詢 | 向往來金融機構或通報機關查詢 | 向聯徵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
最常見的誤解是把拒絕往來戶和警示帳戶畫上等號。兩者的觸發原因完全不同:前者是票據信用問題,屬於金融業者與存戶之間的往來約定;後者源自涉及不法交易的通報。想了解警示與告誡這條線,可以看警示戶影響有多大與告誡戶是什麼兩篇;若已經遇到假借款名義的詐騙,處理程序見借款詐騙如何檢舉。
票交所與聯徵中心資料不同步:為什麼銀行查得到或查不到你的退票
這是本文另一個在其他文章看不到的重點。很多人不解:「我明明只退過一張小額支票,為什麼銀行說聯徵查不到?」或者反過來「我已經清償了,為什麼銀行還看得到?」答案是兩個資料庫的收錄與揭露規則根本不一樣。
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拒絕往來資訊」說明,個人信用報告提供「個人票據拒絕往來資訊」及「您擔任行號或其他團體負責人之企業票據拒絕往來資訊」兩項,企業信用報告則提供「企業票據拒絕往來資訊」。揭露期限是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 3 年,但對於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 6 個月。
關鍵在資料來源的限制。聯徵中心明確說明,本項資訊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惟該所僅提供每筆金額 50 萬元以上(含)的大額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紀錄,並未提供每筆金額 50 萬元以下的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資料;如需完整票據信用資訊,建議逕向票據交換所查詢。
| 比較項目 |
台灣票據交換所 |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 退票金額門檻 | 不分金額,全部列管 | 僅收錄每筆 50 萬元以上(含)大額存款不足退票 |
| 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資料 | 有 | 票交所未提供該項資料 |
| 查詢範圍 | 最近三年內全部列管資訊為原則 | 拒絕往來自通報日起揭露 3 年;提前解除者自解除日起揭露 6 個月 |
| 已清償並註記者 | 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及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滿六個月者不再提供查詢 | 依聯徵中心揭露期限規定 |
| 實務用途 | 收票前查證交易對象票信、自我檢視完整票據紀錄 | 銀行授信審查、自己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
資料來源:台灣票據交換所票信查詢說明、聯徵中心票據拒絕往來資訊。
所以實務上的結論很清楚:如果你要評估自己在銀行端的真實形象,查聯徵不夠,還要查票交所;如果你要查交易對象,查票交所比要求對方提供聯徵報告更快也更完整。兩者互補,不能互相取代。
個人、公司負責人與連帶保證人:關係戶資訊會把你們綁在一起
這一段特別寫給中小企業主。票據交換所的查覆內容包含關係戶資訊,這是很多負責人完全沒意識到的連動風險。
依中央銀行問答集第卅一問,被查詢者為個人戶時,其關係戶為以其為負責人之公司戶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被查詢者為公司戶時,其關係戶為該公司負責人之個人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公司戶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兩者均以在最近三年內曾發生各項退票資料者為限。
把這條規定翻成白話,就是三個實際後果:
一、公司票信出事,查你個人也會被帶出來。銀行或交易對象查你個人票信時,會一併看到你擔任負責人且近三年有退票資料的公司戶。
二、你名下多家公司會互相牽連。查其中一家公司,會帶出負責人,再帶出該負責人名下其他有退票紀錄的公司,形成一串可視的關聯。
三、聯徵端也有對應欄位。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明確提供「您擔任行號或其他團體負責人之企業票據拒絕往來資訊」,不是只有公司報告看得到。
至於連帶保證人,情況要分開看:保證關係本身不會讓你進入票據交換所的退票或拒絕往來名單,因為那份名單記錄的是發票人的票據行為。但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向保證人求償,後續產生的還款行為會反映在保證人自己的聯徵資料上。對想申請企業融資的負責人來說,票信與個人聯徵是兩條都要顧的線,可以延伸參考開店貸款怎麼選。
拒絕往來期間還能借錢嗎?三種管道與法定利率上限
先把法律定位講清楚:拒絕往來處理的是支票存款往來的終止,法規沒有禁止你去申請貸款。但實務上銀行授信會調閱聯徵,看到拒絕往來或大額退票,幾乎等同重大負面訊號,核准機率極低。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可不可以申請」,而是「現實上有哪些管道,成本上限在哪裡」。
| 管道 |
拒絕往來期間的可行性 |
利率上限依據 |
主要風險 |
| 銀行信貸/企業融資 | 極低,授信端幾乎必然反映 | 依各行牌告與契約 | 密集送件會留下聯徵查詢紀錄 |
| 當舖(動產質借) | 可行,重點在質押物價值而非票信 | 當舖業法第 11 條: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流當風險、須確認是合法立案當舖 |
| 民間二胎等不動產擔保 | 視擔保品與順位而定 | 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順位在後、實拿淨額可能遠低於核准金額 |
| 債務協商/更生等法制途徑 | 屬於處理既有債務,不是取得新資金 | 依個案方案 | 需完整揭露財務狀況、有聯徵註記 |
兩條利率上限請務必記住,因為這是你判斷一個報價合不合法最快的尺。民法第 205 條原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當舖業法第 11 條則規定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以年率為準之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且「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兩者適用對象不同:向當舖業借款適用當舖業法的年利率 30% 上限,一般民間借貸則回到民法的 16%。
各管道的實際條件,可延伸閱讀當舖借款是什麼、民間二胎貸款與債務協商流程全攻略。要特別強調的是,是否核准、額度、利率、費用與撥款時間,仍以個人條件、實際出借機構審核及正式契約為準,任何在審核前就保證放款的說法都不可信。
票信不良最容易踩到的三個陷阱
票信出問題的人資金壓力大、時間又急,正好是詐騙話術最有效的時機。以下三種是最常見的。
陷阱一:宣稱能「洗白票信」「消除退票紀錄」
不可能,也不合法。依中央銀行問答集,新制下退票紀錄只能註記、不能註銷,而註記必須由發票人本人檢具原退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向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沒有任何第三方能跳過這個程序去更動票據交換所的資料。聽到「保證消除紀錄」「內部管道可以處理」,直接視為詐騙話術。
陷阱二:先收費再辦理的「保證過件」代辦
票信不良時最怕的就是被「保證核貸」吸引。合法的授信流程不會在審核完成前保證結果,要求先匯保證金、手續費、代辦費才能送件的,風險極高。同樣要警覺的是要求交付存摺、印章、提款卡或網銀帳密的要求,這類行為可能讓你的帳戶被用於不法交易,反而衍生出警示帳戶問題,等於在票信之外再多一道麻煩。
陷阱三:超過法定上限的高利借貸
刑法第 344 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二項特別重要:重利的認定不是只看帳面利率,各種名目的費用都要一起算進去。所以評估報價時,請把所有費用換算成年化成本再比較,不要被「月付金很低」帶著走,作法見總費用年百分率是什麼。相關手法與自保方式,可參考高利貸為什麼可怕。
最後回到最根本的一句話:票信修復沒有捷徑,能做的就是把每一張退票依規定清償並辦妥註記、在條件成就時申請提前解除拒絕往來,然後讓時間把資料帶過查詢期限。這條路比較慢,但它是唯一真的走得通的路。
常見問題 FAQ
一年內退票三張,一定會變成拒絕往來戶嗎?
不一定,關鍵在於「退票理由」與「有沒有辦清償註記」。依中央銀行票信管理新制,只有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這三種情事所發生的退票,且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金融業者才得予以拒絕往來。三種理由要分別計算,例如三種理由各退一張,因理由不同而分別計算未達三張,就不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支票和本票的退票張數要合併計算嗎?
同一個退票理由要合併計算。中央銀行問答集舉的例子是:某甲在一年內簽發的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二張,簽發的本票也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一張,因為退票理由相同,支票與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的退票張數合併計算已達三張,應列為拒絕往來戶。所以只看支票張數而忽略本票,是很容易誤判的地方。
拒絕往來期間可以提前解除嗎?
可以。依中央銀行問答集,拒絕往來戶如果把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都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就可以提前解除拒絕往來並重新申請開戶;另一種情形是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兩者都還要經金融業者同意後,才能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不是註記完成就自動恢復。
退票清償後,紀錄可以註銷(消除)嗎?
不能註銷,只能註記。中央銀行明確說明,舊制「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註銷其紀錄」的作法已不再採用,新制改為「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均可由票據交換所註記其日期,但不註銷其紀錄」,而且註記資料一樣可提供查詢。清償註記的期限是自退票次日起算三年。
怎麼查詢自己或交易對象是不是拒絕往來戶?
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三種管道:一是臨櫃書面查詢,可到各地票據交換所或與票據交換所網路連線的金融業者填寫查詢書;二是網際網路查詢,購買票據信用查詢卡後登入票據交換所網站;三是電話語音查詢,代表號為 (02)2391-0379。查詢個人戶須提供被查詢人的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公司戶須提供中文全名、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會影響聯徵信用報告嗎?
會,但揭露範圍和票據交換所不同。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說明,票據拒絕往來資訊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對於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要注意票據交換所僅提供聯徵中心每筆金額五十萬元以上(含)的大額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紀錄,未提供每筆五十萬元以下的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資料,所以想看完整票信仍要向票據交換所查詢。
公司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負責人個人會被查到嗎?
會。票據交換所的查覆內容包含關係戶資訊:被查詢者為公司戶時,會提供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以其為負責人的其他公司戶名稱與統一編號;被查詢者為個人戶時,則會提供以其為負責人的公司戶名稱及統一編號。上述關係戶資料均以最近三年內曾發生各項退票資料者為限。此外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也會呈現「您擔任行號或其他團體負責人之企業票據拒絕往來資訊」。
拒絕往來期間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嗎?
拒絕往來處理的是支票存款往來的終止,法規本身沒有禁止你去申請貸款,但實務上銀行在授信審查時會調閱聯徵資料,看到拒絕往來或大額退票紀錄幾乎等同重大負面訊號,核准機率極低。比較務實的作法是先把全部退票辦妥清償註記、申請提前解除拒絕往來,同時保留清償憑證與金流紀錄,等票信資料改善後再談銀行融資;期間若真有短期周轉需求,務必確認管道合法並注意利率上限。